主要内容概括: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 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首先公布的《**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CCC”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
(六)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